凡已裝接使用的防爆電器設備(包括小型防爆電器,五小件設備),其防爆性能受到破壞,失去防爆性能的統稱為失爆。
1.防爆電器設備無防爆標志和生產許可證號、MA煤安標志的為失爆;
2.隔爆外殼嚴重變形或出現裂紋,焊縫開焊以及連接螺絲不齊全、螺扣損壞或擰入深度少于規定值,致使其機械強度達不到耐爆性的要求而失爆;
3.隔爆接臺面嚴重銹蝕、由于機械損傷、間隙超過規定值、有凹坑、連接螺絲沒有壓緊等,達不到不傳爆的要求而失爆;
3.電纜進、出線口沒有使用合格的密封膠圈或根本沒有密封膠圈;不用的電纜接線孔沒有使用合格的密封擋板或根本沒有密封擋板而造成失爆;
4.在防爆電器設備外殼內隨意增加電氣元、部件,使某些電氣距離小于規定值,或絕緣損壞,消弧裝置失效,造成相間經外殼弧光接地短路、使外殼被短路電弧燒穿而失爆;
5.外殼內兩個隔爆腔由于接線柱、接線套管燒毀而連通,內部爆炸時形成壓力疊加、導致外殼失爆;外殼失爆主要是由于安裝、檢修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以及使用、維護不當等原岡造成的。因此,必須嚴格保證隔爆質量標準要求,在安裝、使用、維護和檢修中,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標準、才能防止失爆;
6.隔爆室(腔)的觀察窗(孔)的透明板松動、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為失爆;
7.隔爆設備隔爆腔之間直接貫通,如去掉防爆電機接線盒內隔爆絕緣座為失爆;
8.變隔爆外殼設計安裝形狀,造成電氣間隔或爬電距離不符合規定的為失爆。